内容:
二十年前,孙某来到青岛,为了寻找一个安稳的家,他辛苦工作,攒下了39000元。当儿女即将求学时,他决定购买一处宅基地,为家人提供一个温暖的住所。老刘,一个即将远赴他乡的人,决定将自己的房子出售给孙某。
二人经过协商,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孙某成为了房子的主人。然而,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,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,孙某虽然住了20年,却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主。
随着城市的发展,老城改造的浪潮席卷而来,孙某决定选择一套安置房,将房屋拆迁腾退,以换取一笔应有的补偿。拆迁协议上的数字对孙某来说充满了诱惑,然而,就在这时,老刘突然出现,要求撤销二十年前的买卖合同,并要求平分这笔拆迁款。
孙某愤怒了,他坚守了二十年,抚养子女,修缮房屋,将破旧的房屋变成了一个温馨的家园。而老刘的出现,让他感到自己的努力被否定。两人各执一词,最终走上了法庭。
法庭上,孙某提出了种种证据,包括修缮、装饰、设备等附属利益,而老刘则坚称买卖合同无效,因为法律禁止居民买卖村民宅基地。
最终,一二审法院均认定,由于买卖合同违反了宅基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,该合同无效。老刘有权要求返还房屋,但鉴于房屋已经灭失,应按规定折价补偿。同时,拆迁协议认定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值为144023元,应由孙某返还给老刘。至于房屋增值部分1502100元,法院认定孙某占90%,老刘占10%,即150210元。最终,老刘获得294233元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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